【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原来的《婚姻法》。在民法典中,并没有单独的“第二十四条”条款,因此“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但在原《婚姻法》中,第二十四条曾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款,其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调整和更新。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内容,以下是对原《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并对比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一、原《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已废止)
根据原《婚姻法》(1980年颁布,2021年废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法》并没有“第二十四条”专门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而是后来通过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关于“第二十四条”的误解说明
在实际生活中,“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通常指的是: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是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内容,而非《婚姻法》本身的条文。该解释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尤其是在保护债权人权益与保护配偶权益之间存在平衡问题。
三、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参考民法典第1064条)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原《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被废止,新的规定更加注重公平与合理。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四、总结对比表
| 项目 | 原《婚姻法》(已废止) | 民法典(现行有效) |
| 条款名称 | 无明确“第二十四条” | 无“第二十四条” |
| 内容重点 | 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债务 |
| 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视为共同债务 | 需有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生活 |
| 举证责任 | 债权人可主张为共同债务 | 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途 |
| 法律效力 | 已废止 | 现行有效 |
五、结语
“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这一说法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可能是对原《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误读。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严谨,更加强调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用途,有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建议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应以《民法典》为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